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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与监管

发布时间:2020-01-15 00:17:56 阅读: 来源:旅居车厂家

互联网与保险保险业务的特点从市场营销的角度,金融产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拉”的业务,即消费者认知度较高、已经形成明确需求的业务,如存款、贷款、支付等。由于客户感知价值趋于稳定,成本差异成为竞争的关键因素,互联网可以发挥优势、用最低的成本投放产品。另一类是“推”的业务,即消费者认知程度不高、尚未形成明确需求、需要供给方主动推广的业务,如理财、保险(放心保)、投资等。由于市场需求有待挖掘,单纯压缩成本难以吸引客户主动购买,推动这类业务最好的营销渠道依然是“人”。特别是对于那些专业性强、高度复杂的产品和服务,提升客户感知价值的过程通常需要高强度、高频度和个性化的互动沟通,并且人际间的信任会起到巨大的催化作用,这些是互联网难以实现的。当然,随着消费者风险意识的增强和金融专业能力的积累,一些“推”的业务会逐步转为“拉”的业务,如货币市场基金、汽车保险、意外险,但多数保险产品如寿险中的投连险、分红险和财险中的责任险、家财险、农险等,条款复杂、差异性大、标准化程度低,客户通过网络难以迅速了解产品性质,往往需要代理人面对面的讲解。此外,相比支付和理财等其他金融功能而言,保险的核保、核赔、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技术问题更为复杂繁琐、人为因素也更多,这些都限制了互联网保险的做大,也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没有出现脱媒性质的全新模式的主要原因。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在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改善服务方面,银行业起步于账户查询、转账支付等基础功能,保险业则首先体现在销售端。由于市场化程度高、开放力度大,保险业是最先意识并主动采用网络营销的金融业态。回顾我国保险业与互联网的合作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一是信息发布阶段。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保险公司注重发挥互联网的信息传递优势,利用网络开展品牌宣传、产品介绍、业务咨询和市场调研等。目前,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

二是渠道探索阶段。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尝试将互联网作为新型销售渠道,通过在公司官网提供产品报价、在门户网站嵌入保费计算器、开发智能移动保险平台等多种途径获得客户、达成交易,如太保寿险的“神行太保”、三星产险的网上直销系统等。据初步统计,有50多家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建立了网销平台,2012年约实现保费收入190亿元。

三是服务提供阶段。随着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保险公司探索将保单查询、报案理赔等后续服务由线下搬到线上,节约运营成本、缩短交易周期、提高服务效率、提升客户满意度。在流程改造过程中,各公司更加重视与消费者的交流互动,开发出一些新型应用系统,如平安产险的“快易免”,仅手机移动APP服务软件就多达50余种。

四是产品和机构创新阶段。近两年,一些财产保险公司基于互联网经济的需要,开发出网购退货运费险、网游账号装备险和微信支付安全险等新产品,为新兴网络风险提供保障。寿险公司根据互联网渠道和客户的特点,推出网络专营的万能险等保险理财产品,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同时,保险公司与互联网企业探索以股权为纽带,共同发起设立网络保险公司,为互联网的经营者和参与者提供专业的保险解决方案。“众安在线”是国内第一家由监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金融法人牌照,也是第一家不设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全国性保险公司,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机构专营阶段……(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3年第24期)

作者系天津保监局局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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