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石油新安全生产法相关修改解读
关于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被监管对象拒绝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时,由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不能强制执行,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因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无法实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使得一些本该立即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继续存在,稍有不慎,则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实践中,因企业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的停产停业指令,仍然违法生产使用,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为此,本条作出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规定。 关于对安全生产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十四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修改提示: 本条是对原《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的修改,与原条文相比增加了“公益”两字。这样修改的目的是明确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增加宣传的广度和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修改提示: 本条是新增的一条法律规定,主要目的是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本文部分内容摘选自《新安全生产法石油石化员工学习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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